同住人的认定

2024-08-31 01:21:16

法律分析: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法律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