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是否取决于情势变化?

2024-08-31 01:20:48

情势变更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情形,指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债务等。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但需提前通知对方。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解除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

一、情势变更是法定解除吗

1、情势变更是法定解除的情形。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

拓展延伸

情势变化对法定解除的影响:法律是否允许根据情势变化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情势变化对法定解除具有一定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根据情势变化解除合同。情势变化可能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履行的困难或不可能性等因素。当情势变化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使得原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变得无意义时,法律通常会考虑允许一方解除合同。然而,情势变化并不是解除合同的自由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遇到情势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时,应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咨询专业律师,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法律行动。

结语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当合同的履行受到严重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变得无意义时,法律通常允许一方解除合同。然而,情势变更并非解除合同的自由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此,在面对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时,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咨询专业律师,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法律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