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超期关押是严重问题,但一般不会发生。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负责监督合法性,特别关注超期关押,及时纠正并上报。逮捕三年不判几乎不会发生,因为有时间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四日,重大嫌疑犯可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批准时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符合条件的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分析
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各看守所都有相应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他负责监督看守所的一切活动是否合法,其中,超期关押是其检察的重要一项,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上报检察院领导。逮捕三年不判几乎不会发生,公、检、法办案都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使有补充侦查也要不了三年时间。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拓展延伸
被判无罪后仍被关押三年?司法误判引发争议
在这个标题中,涉及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情况:被判无罪的人却在接下来的三年里继续被关押。这引发了对司法误判的广泛争议和质疑。这个事件凸显了司法系统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审判程序的公正性、证据收集的准确性以及对被告的权益保护等方面。这种错误判决不仅对个人自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也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严重的冲击。有关当局应该对此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类似的错误不再发生,以维护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结语
这起事件揭示了司法系统中潜在的问题,引发了对司法误判的广泛争议和质疑。对于被判无罪的人继续被关押的情况,我们应该深入调查并采取措施,确保类似错误不再发生,以维护司法公信力和个人权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节技术侦查第二百六十六条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节技术侦查第二百六十七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