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过错导致超市物品丢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丢失的商品进行赔偿;如果非员工过错导致的,则员工无需承担。在不能查清是否是因为个别员工失职的情况下丢失货物,由员工承担损失,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是不合法的。员工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超市东西被偷,损失由店员赔偿的行规其实就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规定,并非零售行业的行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为了便于管理,内部制定的规定是不能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更不能侵害劳动者个人合法权益的,否则就是无效的。虽然超市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超市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超市店面的商品损耗可能发生于如进库、出库、结账、顾客偷盗、内部盗窃等诸多环节,且超市自身亦有义务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损耗的发生。鉴于超市对于商品损耗的发生环节及原因均并不知情,其在未厘清原因及责任的情况下,简单地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除相关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还需考虑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兼具合法性及合理性,不得免除、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或排除、限制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更不得将用人单位面临的商业或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