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死缓本身并非一成不变,宣告死缓之后,尤其是当缓期二年期满之后,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依法被减刑。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的执行制度。死缓考验期满,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获得相应减刑,不必再执行死刑。如果不符合考验期的规定,就要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5、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死刑属于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而这里的死刑一般是指死刑立即执行,至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则仅仅是死刑当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因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与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后果是不同,毕竟被判死缓还有减刑的可能,而死刑立即执行基本就没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