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后再犯罪算不算累犯

2024-08-31 01:15:02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是: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因此,构成累犯的,必须是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的。

一、认定累犯的条件有什么?

在实践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累犯,只要看起是否符合累犯的犯罪条件。一般来说,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构成累犯: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都不构成累犯。

(2)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后各罪所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构成累犯。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如果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使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也不能构成累犯。

但这只是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只要犯罪嫌疑人满足上述条件的,就是一般累犯。其处罚判刑,同样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与一般罪犯判刑没有大不同,只是量刑时会从重处罚。

二、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联系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且是实刑;

(3)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关于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者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的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

二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在1997年9月30日前所犯之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新刑法65条的规定,这表明,前后两罪跨越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之际的,是否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是5年而非3年。

2、特殊累犯(特别累犯)的问题——特殊点在于:

一是罪行的特殊性: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二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罪与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但也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三、缓刑如何构成累犯?

缓刑是不会构成累犯的。(一)构成一般累犯要具备以下条件: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二)构成特别累犯要具备以下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而判处缓刑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刑罚,所以不能构成累犯。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