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区某某庄号院宿舍。委托代理人:,男,19年月日出生,无业,住区路号院号楼号。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20年经人介绍,20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年月日,某某以双方两地分居导致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二、其他无异议。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某某书记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