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误工费赔偿规定是什么?

2024-08-31 01:07:55

农民工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及特点:根据固定收入或无固定收入,误工费应根据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对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情况,可采用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依据。误工费不包括企业经营利益损失,但应赔偿雇佣代理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误工费计算依据因人而异,具有一定的推测性。

法律分析

一、农民工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乘误工时间

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乘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乘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3、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4、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5、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6、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二、误工费的特点是什么?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

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

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

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三、误工费包含项目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结语

误工费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的收入情况而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可根据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相同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需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依据。企业经营者的损失不包括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但雇佣管理费用应作为误工费赔偿。误工费的特点是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大,计算依据各不相同,具有一定的推绎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