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2024-08-31 01:07:30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8、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

9、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1、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起诉,应诉,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案卷材料,请求调解,自行和解,原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等。

二、什么是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由于诉讼的种类不同,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与作用不同,所享有的权利亦有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包括:(1)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的权利;(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5)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6)选择调解的权利;(7)自行和解的权利;(8)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9)提起上诉的权利;(10)申请再审的权利;(11)申请执行的权利;(1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