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办理案件,需要解回再审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应由地、市及以上公、检、法机关出具正式公函,具体说明需解回罪犯的个人基本情况、解回理由、离监时间期限及羁押地点,再由省级公安厅或刑侦总队签署意见,报请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由监狱办理临时离监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