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流程

2024-08-31 01:05:35

一、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流程

1、刑事案件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包括:案件受理审判机关接受案件决定予以审理,在诉讼程序中称为受理,案件的受理是审判程序的开端。人民法院对于经过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先就案件是否具备法定的开庭审判的条件进行审查。即首先通过阅卷,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犯罪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侦查是否合法,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审判人员审查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理前准备第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了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

2、《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①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②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③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④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⑤先期公布公开审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3、但是根据1983年9月2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为了迅速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

二、刑事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一般需要两个月时间。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收到公诉人、或者是自诉人提交的刑诉诉讼请求之后,并不一定会受理该请求,但一旦受理,通常来说就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在审理期间法院需要遵守既定的程序,案件审结之后,法院需要下发判决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