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标准

2024-08-31 01:04:27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如下: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2头面部损伤致:a)双侧眼球缺失;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工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如下: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②意识消失;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③不能工作;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劳动能力鉴定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6、单瘫(肌力4级);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