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不需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包括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报酬,无工作期间也要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法律分析
一、劳务派遣是否要和用工单位签合同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与接收单位属于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派遣公司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劳动者已经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已经属于派遣公司的员工,不需要也不应该与接收单位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工非正式员工。正式职工是指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
二、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劳务派遣的员工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结语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报酬。因此,劳务派遣员工已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需与用工单位再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二节劳务派遣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