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其区别主要在一下两个方面: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解除可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根据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可知,其通常被视为对违约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实质上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因此除却不可抗力的情形,合同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而合同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其还可适用于其他非违约的场合,比如合同的依约履行,债务的相互抵消,债务的免除,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等等,因此,也可以认为合同终止的范围包含合同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