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议书是不是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三)劳动合同期限”;第35条的规定:“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变更”。由此可知,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是其重要内容,当然可以协议变更,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该种情形属于无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议有效。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着欺诈、胁迫等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那么就另当别论了。
那么在认定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效力时需要考虑什么情形呢?郑律师认为,可以从如下情形予以考虑:第一,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延长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后,再次续订了劳动合同,此时双方协商延长劳动合同的协议可以认定为有效。但是用人单位通过多次与劳动者签订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议,那么该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第二,假如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议发生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那么该协议有可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试用期限可以单方面延长吗
试用期期限不是绝对不能延长,而是不能单方延长,用人单位单方的决定、通知或通过规章制度等形式决定延长的应当无效。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的延长试用期才合法。约定的试用期内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劳动合同的条款能够变更吗
劳动合同的变更通常在三种情况下进行,第一种情况是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相应变更。如最低工资的调整。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第三种情况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经协商达成协议后的变更。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