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限制高消费可以坐飞机,但是不能坐二等以上舱位。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九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