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1)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
(2)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
(3)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
(4)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5)看守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
一、刑事拘留后诉讼程序
进行刑事拘留后,下一步是逮捕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立即逮捕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二、刑事拘留释放由谁通知
刑事拘留释放由看守所进行通知。法律规定,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依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是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