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房屋进行取证、固定证据。
虽然不管是征收还是拆迁都会有入户评估,但是由于入户评估的评估不一定准确或者双方对于入户评估的评估不一定认可,因此建议在拆迁之前进行取证,固定证据。
这里的取证固定证据,不仅包括对于房屋外立面的取证,还包括房屋里面的装饰装修的取证以及空地和院落,以防止偷拆、误拆、非法强拆后,双方对房屋被拆之前现状无法取证问题。
这里的取证和固定证据可以自己拍照或者拍摄录像的方式来进行取证。也可以聘请公证机关来公证或者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
不要盲目、自乱阵脚,随便签空白协议。
不管是征收还是拆迁,都有相应的拆迁手续不要盲目的听从或者跟从其他人或者某个拆迁人的说法。如果是真的征迁,那么可以要求征迁人提供相应的征迁手续。
如果征迁人不提供任何的征迁手续,那么不要轻易相信征迁人的口头承诺而签署空白补偿协议书。更不要相信通过某种特殊关系可以获得更高的补偿,除非能够将承诺写到补偿协议里面。
不要以为自己不签字,房屋就拆不了。
虽然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以后,取消了行政强拆就以为房子强拆不了。但事实上在实践中2011年以后房屋被强拆的事实也非常的多。一旦房屋被强拆了,维权的难度就大了,主动维权变成了被动要债。
在合法征迁过程中,都会有征迁流程,每一个流程都会有一个救济途径,如果错过了这个救济途径,那么按照流程,征迁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司法强拆,而法院的司法强拆就是合法的强拆,并不是拆不了。
不要以为维权没有时限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非法征迁也有很多被征迁人认为民告官不可能赢,便长期上访从而错过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裁判文书网上也能够查到,上访并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所以作为普通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要的时候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