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是指还没有达到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具体赔偿范围是: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要求予以赔偿。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专门对住宿费作出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
(十一)规定:“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目前,该司法解释仍然适用。本条款规定的住宿费,是指受害人本人到外地就医、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受害人受伤后因就医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返回家中或不能返回家中,或往返家中的交通费用高于住宿费的情况下,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用。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将住宿费与医疗费单列,但一般的做法是,如果住院治疗的,其住宿费包括在医疗费之内。只有不在医院住宿的、与治疗损害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住宿费用,才单独计算。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必要的营养费。要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