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时执行。
(1)开具《公安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2)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3)与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
(4)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
2、暂缓执行。
(1)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评估采取暂缓执行的社会危险程度;
(2)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填写《暂缓执行审批表》;
(3)报局领导审批;
(4)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5)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申请人、办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3、不予执行。
(1)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条件;
(2)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不执行拘留的建议;
(3)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栏目载明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一、不是直系亲属可以去拘留所探望吗
1、不是直系亲属不可以去拘留所探望。在拘留所期间,除辩护律师外,其他人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只有在判决完毕后,已判决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短期犯,服刑人员的近亲属可以会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