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卖家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即卖方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向买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这是卖方最基本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交付与所有权转移的关系,因具体情况而异,并不完全一致。卖方履行交付义务,必须在双方约定的地点、期限,按照约定的数量和品质标准交付。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卖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所谓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两方面的内容。卖方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就是说卖方应该保证他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可能使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降低的缺陷或其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问题。而对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应该保证他所出卖的标的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二、卖家加价时,要求按合同履行责任
(1)卖家加价有三种情况:
①自己没有违约而卖家加价,房屋有没有什么特殊之处,可以放弃购买这套房子;
②如果碰到接二连三涨价的卖家,建议放弃购房,这种卖家根本没有诚信;
③诉讼,但要考虑诉讼风险,不是任何时候打官司都能够打赢,一定要做一个详细的评估。
(2)如果遇到对方不按照合同履行责任的情况,购房者可以通过发律师函等途径警示对方,以及对方涉及到的相应违约责任,起一种警示作用,比如拖延过户要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或者是千分之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买方不接受协商,可以上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必须履行购房合同。当买方满足以下5个条件时,也可主张强制过户:
a.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b.购房人具有购房资质;
c.购房人具有全款能力,若批贷函已下发,部分法院也会支持过户;
d.售房人构成根本违约,即售房人明确表示不卖的证据材料及逾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证据材料;
e.交易房屋未被限制,如查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