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法院可执行,但生活必需房屋只能查封不拍卖。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只拍卖地上建筑物。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价值相对较低,主要是由于土地价值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的居住房屋,但不得拍卖或变卖。同时,对查封的动产,法院可以直接控制或交付他人控制,并进行适当的公示。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法院可以执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可以强制执行清偿债务的,但如果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房屋的,只能查封不能拍卖。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那也就是说,土地是不归个人所有的,所拥有的仅为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法院在强制执行拍卖时,也仅能拍卖地上建筑物。做为集体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的价值,会相对周边其他的房地产价值低很多,因为房地产价值里最大的部分是土地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拓展延伸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执行程序及法律限制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执行程序受到法律的限制。根据相关法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进行执行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必须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清晰,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其次,执行程序需要遵循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并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可能会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限制,如对住房面积、家庭居住情况等的保护。因此,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屋执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时兼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执行程序受到法律的限制,必须确保产权归属清晰、遵循法院判决,并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然而,对于被执行人生活必需房屋,法院只能查封而不能拍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价值相对较低,因为房地产价值的主要部分是土地价值。在执行程序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执行程序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执行程序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五十四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执行程序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