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员工因公受伤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情严重的,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但超出停工留薪期仍不能上班的,应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发放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从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之日起计算,但对停工留薪期限长短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通常认为应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以及医院出具的意见来确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