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所以,遇到产品质量问题的,建议消费者及时收集证据,如购买时的发票,家人受伤的鉴定,产品质量缺陷导致家人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可以向对方主张侵权或者违约之诉。此外,法律还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还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甚至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依法要求卖家修理、更换或退货,如造成其他损失的,可同时要求卖家赔偿损失。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或者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必要时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证据,如卖家的营业资格、商品销售信息网页、卖家网店所登载的宣传照片、文字内容、销售承诺,以及与卖家之间的交易、协商过程记录等。因虚拟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容易流失,必要时可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保全,或者在诉至法院时申请证据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