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请次数:外省号牌(“非浙号牌”)小客车一个自然年度内允许通行的次数不超过12次,且每个自然月不超过3次。本省“非浙A号牌”小客车一个自然年度内允许通行的次数不超过24次,且每个自然月不超过3次。申请时段:申请时支持两个时段选择-分别为00:00至次日00:00及12:00至次日12:00。
法律依据:
《关于部分开放非浙A号牌小型客车工作日高峰时段在我市错峰限行区域内通行的通告》
一、在杭州市小客车其他指标中增设“区域指标”。
二、本办法所称“浙A区域号牌”是指使用“区域指标”登记的小客车专用号牌。其号牌号码的组合方式现阶段为“浙A”后的第2、5位或第3、4位均为字母,其余为数字,如:“浙A·5B55B”或“浙A·55BB5”。“浙A区域号牌”的通行管理,按市公安交警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浙A号牌”指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登记以及后续使用增量指标、更新指标登记的小客车所悬挂的小型汽车号牌。
四、符合我市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申领“区域指标”。个人可申领1个“区域指标”,单位一个年度内仅可申领1个“区域指标”。
五、单位和个人名下拥有有效尚未使用的“区域指标”或“浙A区域号牌”小客车的,不影响申请增量指标配置的资格。
六、仅增量指标和更新指标可用于“浙A区域号牌”转为“浙A号牌”小客车。增量指标(更新竞价除外)和“区域指标”均不可用于个人名下第二辆小客车登记。
七、“浙A区域号牌”小客车在转移、迁出或注销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八、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杭州市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办法》(杭交发〔2015〕129号)废止,并同步取消现行县(市)指标配置。
九、过渡期措施:凡个人及其配偶名下于2021年1月5日(不含)前已有登记在本市以外的小客车的,凭本人持有的有效小客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或区域指标,均可于2022年3月1日(不含)前依法办理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车辆未完成迁入手续的,通过公安交警部门指定方式进行申报、认定后,2022年3月1日(不含)前按照“浙A区域号牌”车辆错峰出行规则通行。对有效期截止时间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至2021年9月1日之间的小客车增量指标和更新指标,指标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1年9月1日。
十、2022年3月1日(含)起,小客车的迁入和通行,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