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之日起开始算,一般不超过2个月。复杂案情可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案情可再延长2个月。对刑罚可能达十年以上的案件,期限可能更长。
法律分析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是从逮捕之日起开始算。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而案情重大复杂的,可再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拓展延伸
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及适用条件
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及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侦查羁押期限的起始时间是指从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其次,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般以天为单位进行计算,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最后,适用条件方面,侦查羁押期限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形,其中包括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及适用条件的明确规定,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结语
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及适用条件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起算日从逮捕之日开始计算,一般不超过二个月。对于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情况,可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而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情况,可再延长二个月。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