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设校规翻学生包侵犯学生隐私了吗

2024-08-31 00:57:12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学校私自翻学生柜子是违法的。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未经学生允许,学生的柜子属于学生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学校侵犯学生隐私权

泄露和买卖学生个人信息要负法律责任。公安、网信、电信等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等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学校侵犯学生隐私权,能投诉吗?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老师大学生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是否强迫学生使用手机侵犯隐私?

老师强迫学生收手机违法。对于学校的规定,首先学校规定的只是不能带手机,并没有赋予老师没收学生财物的权利,老师可以批评教育,但没有依据这样做。根据相关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强制要求学生使用手机是否侵犯隐私

手机属于学生的个人物品,老师看学生手机隐私,是犯法的。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隐私的存在,隐私之于社会公众而言是不可剥夺的,这正是自然权利的特点。隐私是客观事实。无论隐私内容如何,是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的内容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统一收集学生xxx账号属于侵犯隐私权

侵犯隐私权是违法行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当事人的隐私权被侵犯后可以与侵权人协商处理,当事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如果侵权人未停止侵权行为,还可以报警处理,可由公安机关给予侵权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该内容由冯莹莹律师和律说律答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