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北京退役军人伤残人员一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106670元/年,因公103300元/年,因病99910元/年。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