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银行存款利息需要纳税:1、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担保中心不属于非盈利组织,所以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收入里包括利息收入;2、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3、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非营利组织,那么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什么收入,这个问题放在不同的场景下回答都不一样。银行存款利息,在会计上一般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即费用化),若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如果是在企业所得税范畴,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如果是放在个人所得税范畴,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如果是放在增值税范畴,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压根儿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就是银行存款利息支出,针对于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要取决于向谁借的款以及借款的金额。具体情形如下:①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允许按实际发生数进行税前扣除。②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支付给符合条件的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利息支出,是限额扣除,限额=借款本金×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借款时间。③针对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支付给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为债资比不超过比例(其他企业2:1,金融企业5:1)的借款金额×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借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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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六十五条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二)接管理由;(三)接管组织;(四)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第六十六条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第六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第七十条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接近破产,会有国家及时接管,而如果银行已经倒闭,储户的存款不能取回,但会得到部分或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