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户口申请条件

2024-08-31 00:54:14

海市公共户口申请条件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即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确无落户条件的上海市引进人才,可在其本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相关单位批准的引进人才,仍可在人才类集体户落户。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上海市公共户口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人(监护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4)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5)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6)市内户口待定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迁移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7)刑释解教的申请人须提供释放单位签发的《释放证明书》(副本)或劳动教养管理单位签发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正本)或其他释放证明;(8)房屋出售、拆迁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9)法院判决户口迁出的申请人须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10)保障性住房租赁的申请人须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11)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12)存在家庭矛盾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证明(经社区民警审核签字)。(13)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条,办理各类户口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办理,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或者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