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五)抢劫罪
1、构成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抢劫二次的,量刑起点为五年至六年有期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枪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或一处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十年以上刑期的,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
(一)至
(八)项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一次抢劫财物数额1元以上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5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二次抢劫财物数额1元以上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抢劫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1)对于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成年罪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减省基准刑的30%-5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你可参照以上规定分析刑期,建议委托律师为其辩护,需要帮助可随时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