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应按照规定予以记录,违法干预办案的,将一律通报;违法干预办案造成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第三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三)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四)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五)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六)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七)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八)其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