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诉讼立案管辖的规定如下: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