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据此,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出具的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第六十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