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人身权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赔偿方式包括支付赔偿、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根据不同情况,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费、康复费、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最高金额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或二十倍。此外,侵犯人身权的情形还包括超期拘留、撤销案件、无罪释放、刑讯逼供、殴打虐待、非法使用武器等。
法律分析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每日赔偿按照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金额为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照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赔偿。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金额为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费用,以及继续治疗的必要费用。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国家规定的残疾等级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没有劳动能力的,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于死者生前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支付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费支付至18岁;其他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支付至死亡。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的,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结语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行使中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赔偿金额根据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赔偿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对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情况,赔偿金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费、康复费等必要费用,并根据残疾程度和残疾等级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限额。对于造成死亡的情况,应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受害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拘留时间超期、撤销案件、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等,也有权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刑罚的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七节假释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