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案件受理费外,还按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因工程欠款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作为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格,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缴纳,原告应当提前缴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格按照下列比例支付: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计算.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计算.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另行制定收取诉讼费用的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