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简明程序规定是什么?

2024-08-31 00:46:07

法律分析:

1、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2,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自案件受理后,最迟在4日内将起诉书副本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在20日内审结。

4、送达起诉书副本后,若被告人不要求请的,即可开庭,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

5、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公开进行审理。开庭前,书记员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自诉人、辩护人等与案件有关人员。通知可用简便方式,但应记录在卷。

6、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可不出庭,辩护人提出不出庭要求,只交的,应当准许。

7、开庭时必须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告知独任庭组成人员的名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8、法庭审理时,审判员不宣读起诉书,直接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表示认罪的,可由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无陈述和辩护意见的,由审判员直接出示主要证据,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9、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应当庭进行宣判,判决应写入笔录。当庭宣判的,判决书应在5日内送达被告人。

10、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的,书记员应在10日内填写执行通知书交付执行,并将判决书发送有关单位及家属。被告人上诉的,书记员应在接到上诉状的5日内,将案件整理好上送中院。

11、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法庭审理时,先由自诉人宣读起诉书,接着由被告人进行陈述,然后各自示证,双方进行辩论。查清事实后,一般应当庭宣判。

1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表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13、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一百七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第一百七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适用简单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