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是刑事纠纷还是民事纠纷

2024-08-31 00:46:07

追偿权的纠纷通常是属于民事纠纷,如果不存在恶意欺骗担保人的情况下,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一、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什么

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2、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反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依照规定处理。

二、担保人责任的免除包括哪些情形?

担保人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

(一)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

(二)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三)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六)保证人在被欺诈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