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逾期利息是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具体是指贷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2、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3、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风险提示:1、逾期还款可能上征信,如果法院执行仍欠款不还,则可能会成为失信人。2、逾期多久上报征信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不过金融机构一般都是一个内月上传一次征信数据,一般只要信用卡逾期、贷款逾期超过一个月都会上征信。3、至于征信上报的具体时间可以电话咨询银行,这样就可以知道准确的上报时间。个人、企业征信变不良以后会影响很多方面,比如征信不良办理贷款银行可能会直接拒绝。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利息应该怎样计算?
1、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借款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即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3、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一般都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风险提示:如出借人不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但出借人应同时注意,此时借款人如有资金,但碍于此条款限制而不能及时还款,将增大回笼资金的难度。
债务人逾期未还款,可否要求赔偿利息?
债务人逾期未还款,债权人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风险提示:债权方需要提供的证据有哪些(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2)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购销合同》、《供货协议》;订(定)货单;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3)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债务人逾期未还款,可要求赔偿利息吗?
债务人逾期未还款,债权人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逾期未还款,可以要求赔偿利息吗?
债务人逾期未还款,债权人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风险提示:债权方起诉是需要提供的证据有哪些(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2)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购销合同》、《供货协议》;订(定)货单;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3)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保证人还款追偿管辖权是怎样的
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2、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3、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风险提示:企业债务担保追偿应具备的条件:(一)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二)因担保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三)担保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四)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该内容由范学涛律师和律说律答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