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国宣判制度包括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判即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或裁定。开庭当天判刑的,直接公布坐牢决定,双方当事人无需再次耗时等待判决结果。
实务中,由法院开庭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当庭审判,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刑后,一般在一个月左右送往监狱,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