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是: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的程序是根据《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而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而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不同。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而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一、公司清算如何去启动呢
公司清算的启动:
1、公司自行清算的启动。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
2、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
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1)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2)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司法解散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