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对被征收人来说意味着生活习惯以及生活水平的再一次改变。然而征地拆迁使不少的老百姓都为之害怕。实践中,大多数的征收都存在违法行为,迫使老百姓拿不到合理的补偿款,生活质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那么在征地拆迁中都有哪些关键点,能使老百姓早点发生征收行为存在违法而保障我们的权益呢?
一、征收方主导的公益性质的拆迁必须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征收时是否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公告内容必须包含:(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安置补偿公告内容包含: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律师提醒被征收人,村委会、乡镇政府、拆迁办等都是我们在拆迁过程中最常见的主体,但他们都无权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也无权作出征地批复,更无权作出补偿安置方案。
二、建设项目是否具有公共利益的目的
在实践过程中,有一些旧城地段特别好的周边区域,因商业开发价值很高,拆迁方往往会打着旧城改造的名义进行征收,然后高价转手让给开发商,对于这种情况,作为被征收老百姓来说,获得补偿往往是非常的低,这种因利益的驱使迫使老百姓得不到合理的补偿的行为,老百姓一定要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实施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是在实践拆迁过程中,通常都会成立拆迁办、拆迁指挥中心等机构来负责拆迁补偿事宜,有的甚至是由村委会、乡镇府或是开发商直接负责与被拆迁人谈补偿或是签订补偿协议。
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清楚的知道,补偿安置协议上面的盖章必须是经过授权的行政机关或是专门机构,如果发现不是这两种现象的,那么很有可能就存在违法行为,而所签订的这份补偿协议也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被征收人要格外的注意补偿安置协议上面的所有内容以及印章。
四、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约定是否清晰
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征地拆迁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关系到被征收人最后能在此次征收过程中获取多少补偿款,实践过程中,一些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的“糖衣炮弹”下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有的抵不住征收部门的威胁草草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更有甚者对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也“随波逐流”,同征收部门签订了不平等的补偿协议或者签订了空白协议。因此,律师提醒您,在协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不要贸然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旦签订的补偿协议,则代表着你同意了征收部门提出的要求,日后再发现协议中存在不平等的条款,也无法有效的对被征收人的权益进行救济。
其次,补偿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如果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协议是会无效的。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也要注意补偿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补偿时间是否合理,在补偿协议上面必须写明无误。此外,律师再次提醒,空白协议绝不能签,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双方必须各持一份,如果你知道别人的补偿标准比你高,你还可以拿着协议要求予以平等补偿,或是拆迁方违约,可以拿着协议起诉要求依约履行。
五、评估是否合法、合理
评估主要是为了衡量被征收房子的价值,对评估机构的选择,也要经过商议来决定,如果征收方私自决定评估机构就属于违法的,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律师说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不合理补偿或是违法行为,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转自:北京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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