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9、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0、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1、《注销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