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应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
法律分析
工伤死亡应当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拓展延伸
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新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新政策实施细则,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得到了全面调整与更新。根据新政策,工伤死亡赔偿金额将根据受害者的工资、工龄和受伤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以确保公平合理的赔偿。此外,新政策还明确了赔偿的申请流程和条件,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透明的申请渠道,以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属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这一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保障工人的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重庆市政府将积极监督和推动该政策的有效执行,确保受伤工人和其家属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和赔偿。
结语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新政策实施细则,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得到了全面调整与更新,以确保公平合理的赔偿。新政策明确了赔偿申请流程和条件,提供便捷透明的申请渠道,保障工人的权益。重庆市政府将积极监督和推动该政策的有效执行,确保受伤工人及其家属得到应有的保障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