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笔录与客观事实不符,签字盖章后需提供有力证据推翻。当事人可要求第二次询问,但民警不一定接受。第一份笔录证据效力强于后续笔录,需合理解释不符情况。
法律分析
如果认为派出所笔录跟客观事实不相符,但是已经进行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的,必须提供有力证据才能够推翻。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去相应的派出所说明情况,要求做第二次询问/询问笔录。但是办案民警可能不一定会接受,这时候需要拿出合理的理由和依据,从证据力上来说,往往是第一份笔录的证据效力强于后面的笔录的效力。因此就需要对本人之前所述不符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
拓展延伸
处理警察记录不准确的情况:维护法律公正的关键举措
处理警察记录不准确的情况是维护法律公正的关键举措。当发现警察记录与事实不符时,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和目击证词。其次,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观点和证词,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接下来,与执法机构进行沟通,提供准确的证据和信息,呈报此事,确保其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便采取合适的法律行动。最后,倡导透明和公正的执法程序,推动监督机制的建立,确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得到有效预防。通过这些关键举措,我们能够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结语
维护法律公正,处理警察记录不准确是至关重要的。当发现不符时,需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并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沟通了解观点,提供准确证据给执法机构,确保妥善处理。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采取适当法律行动。倡导透明公正执法,建立监督机制,预防类似情况。维护法律公正,保护权益与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二百三十二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章职权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二百三十四条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