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证件和材料:
由物业管理部门出具实际入住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原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原来的户口本等。
迁移户口的程序有:
1、只要原籍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接纳你入户,并且与你签订接收协议或出具接收证明。
2、持接收协议(证明)与本人身份证到原籍派出所开具同意接受户口的准迁证。
3、持准迁证到你现在户籍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出户口的迁移证。
4、持迁移证、身份证再回到原籍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