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2、写出撤销案件报告;3、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4、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5、撤销该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