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所在行政上归公安局管理,监狱在行政上归司法局管理。
看守所并不是监狱,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两个场所的设置意义也是不一样的。
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指明了看守所的基本职能及其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特定属性。
关押处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未决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在2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也可以交由看守所监管。这部分已决犯应与未决犯分别关押,凡有劳动能力的都要参加生产劳动。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一、从看守所到监狱的关押程序是什么?
从看守所到监狱的程序是:首先,由人民法院将处罚判决书送到相对应的羁押场所;其次,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需要在判决书送达的一个月内;然后,罪犯需要在监狱集训点统一集训两个月左右,再由省监狱的管理局进行分配,正式下队后监狱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家属。如果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只有不足三个月,按规定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管。
我国监狱的关押是按照戒备等级进行分类的,根据不同的犯罪事实也可以对不同的犯罪分子进行关押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并按照监管管理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处理。
监狱的关押按照戒备等级进行分类,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的管理制度。
对于监狱的关押处理情况,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办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上,还应当由司法机关在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后,结合实际造成的犯罪情况来进行办理,不同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程序所需要关押的区域是不一样的。
二、拘留所看守所监狱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
拘留所指公安机关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时间拘禁留置的场所;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2、职能不同。
拘留所主要职能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时间拘禁留置。拘留所是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
看守所主要职能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监狱主要职能惩罚、改造犯人。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
3、法律裁决进行的不同
拘留所拘留的一般是行政罪犯,情节较轻的拘留15天以下的人,在拘留所里面相对于看守所和监狱来说,就比较自由了,并且不会记录犯罪记录,只记录违法记录,不会对被拘留者以后的生活造成影响。
看守所是对那些关押的是准犯罪嫌疑人,即已被抓捕但未被法院判决的人,这些人还未被宣布执行徒刑,或者是被宣判徒刑还未执行的,就由看守所执行羁押,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也能被羁押监禁在看守所。在看守所就不能像拘留所那么轻松了,有的看守所需要参与劳动改造。
监狱就是最严重的监禁形式了,一般都是被判处有期,或者无期徒刑的人,广义的监狱其实也包含拘留所,看守所。但是我们这里说的监狱就单独指监狱。除去死缓,一般的罪犯都能刑满释放,所以监狱采取的是惩罚加改造的方式,精神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不是所有的徒刑都会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因此监狱里面的人还是能够享受法律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