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和猥亵儿童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本质区别:目的不同(奸淫vs满足性欲),方式不同(奸淫vs淫秽行为),主体不同(男子vs男女),对象不同(幼女vs儿童)。
法律分析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有相似之处,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
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一)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二)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三)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须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四)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
拓展延伸
幼女性侵案件的法律界定与司法实践
幼女性侵案件的法律界定与司法实践涉及到对于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犯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审查和解释。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针对幼女性侵案件的法律界定通常涵盖了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性侵犯行为的严厉打击。司法实践则包括了对于这类案件的调查、审判和刑事处罚等方面的操作。这一问题的讨论和研究旨在确保对于幼女性侵案件的定性和定罪准确无误,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并预防类似犯罪的再次发生。同时,法律界定和司法实践也需要与社会价值观和道德伦理相协调,以便在处理这类敏感案件时取得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结语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虽有相似之处,但存在本质的不同。前者是为了发生性关系,而后者是满足变态性欲。行为方式也不同,前者是奸淫行为,只限于异性间,后者则包括所有淫秽行为,不限于性关系对象。主体要求和对象侵害也有差异。幼女性侵案件的法律界定和司法实践旨在保护未成年受害者,打击性侵犯行为,确保定性和定罪准确无误,并预防类似犯罪再次发生。同时,需要与社会价值观和道德伦理相协调,获得公众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