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或危险房屋。经过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能够定时免税。在基建工地缔造的为工地效劳的各种临时性房子,在施工期间能够免税。房子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能够免税。企业停产、吊销今后,其房产闲置不用的,能够暂免交税。除了上述规则之外,交税人交税确有困难的,能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时减征或许免征房产税。交税单位与免税单位一起运用的房子,依照各自运用的部分区分,别离交纳或许免纳房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